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171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镇**居委会**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至2020年6月20日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以冒充单身富翁的方式,使用微信号为BMW****、昵称为“鸿某某”的微信与被害人张某某进行联系,以自己在国外身患疾病和生活有困难等为由,共骗取被害人张某某通过微信转帐的人民币80963.66元。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被告人王某某将上述骗取的部分款项以及部分个人资金,以男朋友的名义通过微信转账给张某某用于日常生活消费,金额共计56632.98元。
2020年06月20日,被害人张某某在其位于广州市花都区**街**村**巷**号**公寓**房的住处发现自己被骗后,当着被告人王某某面报警,后民警去到上址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当场起获其作案的蓝色华为荣耀9X手机1部。2020年6月24日,被害人张某某收到被告人王某某家属赔偿人民币60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倪代建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5张。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依法扣押的蓝色华为荣耀9X手机1部,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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