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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从检刑诉〔2021〕6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22196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和住址为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街**村**队**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2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执行逮捕。2021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期间,被告人王某某虚构已购买广州市从化区**街**村**号**楼,以收取买房定金、购买装修材料的名义骗取被害人沈某某人民币82600元。2020年5月,被告人王某某退还人民币10000元给被害人,案发后已全部退赔给被害人。

202011月23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广州市地铁二十一号镇龙西站B出口被警察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胡文丽

2021年2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广州市从化区**街**村**队**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速裁程序证据开示表》各一份

4.扣押的被告人王某某的华为手机现暂存于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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