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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新检刑诉〔2021〕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0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区**街**号**栋**梯**号,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花园**栋**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案,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9日至7月1日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以人民币(下同)35元/斤的价格从蒋某某和游某某处购买国家禁止买卖的水律蛇11480斤,后将其中6698.9斤蛇虚构为王某某养殖的蛇,并以60元/斤的价格交给政府回收,骗取了政府对蛇类养殖户的补偿款共401934元。归案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40193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廖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政府补贴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凌翠微

2021年1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碟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收缴的违法所得随案移送(已存入财政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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