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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179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5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思南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29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与同案人“阿芬”(另案处理)经密谋后,由被告人王某某驾驶一辆红色的两轮男装摩托车搭载“阿芬”,到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中达祥模具塑胶有限公司西边200米左右,以掉钱后拾金平分的形式骗取了被害人杨某某两张银行卡、现金人民币689元以及一台银白色的VIVO牌手机。经广州市花都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的手机按规定不予受理。

2018年3月31日,被告人王某某与同案人“阿芳”驾驶一辆摩托车,到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旧广花路中山鸽王路边,以上述同样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覃某某两张银行卡及一台苹果手机。随即,上述被害人的银行卡在自动柜员机被取款人民币6200元。经广州市花都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的手机按规定不予受理。

2018年10月24日,被告人王某某与同案人“阿芳”驾驶一辆摩托车,到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东莞村华兴北路64-10号路边,以上述同样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郑某某一张银行卡及一台OPPO手机。随即,上述被害人的银行卡在自动柜员机被取款人民币11000元。经广州市花都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的手机按规定不予受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账户交易明细清单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覃某某、郑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DNA)鉴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审讯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

检  察  官 孙桂京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据目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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