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Z145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3311973********,汉族,高中文化,广州市**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镇**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6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5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同年6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系广州市**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因经营不善,**公司从2016年年中开始不开展生产,无固定办公场所。2017年3月,广州市**海管理咨询公司(以下简称**海公司)员工龙某某(另案处理)联系王某某,称可以为**公司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申请。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细则》(粤科高字[2015]174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等文件,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具备知识产权,且相关知识产权应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另要求企业申请时应提供近年真实财务数据,作为判断企业成长性,能否评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重要参考依据。
被告人王某某明知**公司未实际开展生产,无固定场所,不具备知识产权,财务状况等条件均不符合申请条件,仍与**海公司签订《**咨询服务协议》,由**海公司代为提出申请。**海公司为**公司提供了“一种用以铁件加工的冲床”发明专利,实质该发明专利与**公司日常业务无关。**海公司根据**公司提供的财务数据制作了虚假申请材料,高度夸大、美化**公司的营业收入等多项数据(如根据税务资料,**公司第二年收入为19.359828万元,第三年收入为23.499144万元,但申报书夸大数据第二年为119.02万元,第三年为223.01万元)。王某某收到**海公司制作的虚假申请材料后,加盖**公司印章提交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申请。
**公司使用虚假材料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申请,陆续骗取财政补助资金30万元。取得赃款后,**公司依约定支付**海公司18万元。
2020年6月23日,被告人王某某家属向公安机关退还3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6月29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国家补助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王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鹏
2020年7月2日
附:
1. 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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