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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190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41900198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镇*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14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从2018年年底开始,从东莞市**镇**轮胎有限公司离职。2019年9月11日11时许,王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轮胎有限公司业务员被害人张某某,隐瞒其离职的事实,继续使用**轮胎有限公司的名义购买5条马牌UHP防爆系列255/50/R19型号轮胎、3条马牌CSC5系列255/55/R19型号轮胎(轮胎共价值约9040元)。王某某联系货拉拉司机刘某某将该批轮胎从东莞市**镇**轮胎有限公司运送到**镇一工厂销售。王某某没有向**轮胎有限公司支付任何货款。王某某于2020年1月1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到案经过等书证,刘某某等证人的证言,张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及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郁彬

2020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两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4、移送涉案款物清单一份。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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