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24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05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暂住常州市天宁区**小区**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常州市天宁区**小区**幢**单元**室)。被告人王某某曾因吸毒,于1999年被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罚款人民币500元;曾因非法携带管制器具,于2014年4月被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警告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0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7月至2017年6月,被告人王某某采取虚构投资合作经营、开办公司需要验资资金等事实的手段,先后23次从被害人李某甲、凌某某、朱某某、李某乙处骗取人民币共计503465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3年7月8日,在常州市钟楼区吾悦广场,被告人王某某以申领残疾人资质的营业执照需要验资资金为名,骗取被害人李某甲的人民币300000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以及个人消费。
2、2014年,被告人王某某谎称经营开发区区政府办公用品生意,以投资分红为诱饵,采用诱骗被害人投资的手段,先后14次骗取被害人凌某某的人民币共计76550元,以分红的名义返还人民币2500元,实得人民币74050元。期间,被害人凌某某鼓动其丈夫朱某某投资,被告人王某某先后6次骗取被害人朱某某的人民币44445元,后经被害人朱某某的长期讨要,被告人王某某退还被害人朱某某人民币25000元。赃款被用于个人消费、挥霍。
3、2017年4月21日,被告人王某某虚构购买奔驰汽车需要支付人民币30000元定金,采用以借为名的手段,骗取被害人李某乙的人民币30000元,赃款中10000元用于支付欠被害人的租车费以及前期借款利息,余款用于个人消费、挥霍。
2017年6月23日,被告人王某某虚构与被害人李某乙合作做今创集团配件生意需要资金投入的事实,在常州市天宁区茶山街道门口,骗取被害人的现金人民币20000元,支付宝转账人民币34970元,共计人民币54970元,赃款用于偿还所欠其妻子杜某某亲戚债务人民币30000元以及个人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银行账户交易流水清单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凌某某、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6.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提取的手机微信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丁栋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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