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楼检公二刑诉〔2017〕67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02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租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镇**大学**公寓**栋**楼。因涉嫌诈骗罪,2017年5月3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1月,被告人王某某通过冒用李栗的微信,谎称自己是岳阳市公安局法医,暂借住胡某某与沈某某合租的岳阳市交界岭私房。同年12月上旬,王某某谎称可以用信用卡套现或用发票报账后可以三倍现金返还,先后四次骗得被害人胡某某、沈某某现金及手机共计价值34378元。其中骗得被害人胡某某18990元,苹果7PLUS/32G手机一台(价值6388元);骗得被害人沈某某现金1800元,苹果7PLUS壳黑128G手机一台(价值7200元)。王某某将骗得的手机卖给他人后得赃款7600元,所得赃款全部用于个人生活开支。具体事实如下:
1、2016年12月初,被告人王某某谎称自己可以用信用卡套现后能在岳阳市公安局以三倍的现金返还,并书写了承诺刷卡1万元于2017年1月还款4万元给胡的协议,从胡某某处骗得卡号为62596156********的兴业银行信用卡和62252696********的平安银行信用卡各一张后,于同年12月9日至12日通过消费或套现分别透支9000元和9990元,全部用于个人开支。
2、2016年12月10日,被告人王某某谎称自己所在的岳阳市公安局有“买苹果手机,返三倍现金”活动,要胡某某买手机参与活动,胡便于当日用信用卡刷卡分期购买价值6388元的7PLUS/32G手机一台后交给王某某。随后,王某某将手机卖给他人得赃款3600元。所得赃款用于个人开支。
3、2016年12月14日,被告人王某某对被害人沈某某谎称自己所在的岳阳市公安局有“买苹果手机,返三倍现金”活动,沈某某便购买了价值7PLUS黑壳128G手机的一台交给王某某。随后,王某某将该手机卖给他人后得赃款4000元。所得赃款用于个人开支。
4、2016年12月中旬,被告人王某某谎称自己有办法在岳阳市公安局用购物发票报销后三倍返还现金,被害人沈某某便询问王某某自己之前购买摩托车的9000元是否可以报销。王谎称可以,但要先交9000元现金。沈某某称没有这么多钱,王某某便以要1800元购买发票为由,骗取沈某某现金1800元。所得赃款用于了个人开支。
被告人王某某骗得胡某甲、沈某某的现金及手机后即离开了胡某甲所租住的房屋,更换了手机,与胡某甲等人失去联系。2017年1月9日,被害人胡某某向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报案。同年5月1日,公安民警在岳阳市岳阳楼广场将王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协议、发票、平安银行、兴业银行信用卡交易明细、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中国工商银行明细清单、通话详单、办案情况说明、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方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胡某某、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及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莲英
2017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887306****。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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