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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泽检一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25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晋城市泽州县**镇**村**巷**号,住泽州县**镇**村和**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泽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泽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通过抖音认识了被害人郭某某,后王某某向郭某某谎称自己是做金融理财的,通过其理财能获得高额收益,后郭某某于2020年3月6日、2020年3月10日通过微信转给王少鹏11000元,期间王某某以获利为由返还郭某某1765元,剩余9235元用于赌博和归还个人欠款等。立案后已将钱款全部退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郭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泽州县人民法院

检检察官:马慧敏

检察官助理:张小燕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户籍地;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光盘3张;

6.证据材料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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