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昔检刑刑诉〔2019〕3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42424195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昔阳县**厂**。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昔阳县,住昔阳县**镇**村。2018年12月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昔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1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昔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初,被告人王某某虚构其可以为被害人李某某的女儿韩某某安排高铁乘务员正式工的事实,谎称到北京培训半个月就能到太原市铁路局上班,并以安排工作需要打点关系为由,骗取了被害人李某某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某某某、韩某某等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昔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芳
2019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昔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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