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平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王某某,小名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424311982********,职业农民,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平遥县**乡**村,捕前住**街**号。2014年因诈骗罪被平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5年10月22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1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平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平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2月,被告人王某某以能办理驾驶证增驾业务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甲15500元。
2、2019年3月,被告人王某某以能办理驾驶证增驾业务为由,骗取被害人郝某某7000元。
3、2018年11月,被告人王某某以能办理驾驶证为由,骗取被害人柴某某13000元。
4、2018年11月,被告人王某某以能办理驾驶证为由,骗取被害人拓某某13000元。
5、2018年11月,被告人王某某以能办理驾驶证为由,骗取被害人乔某某13000元。
6、2018年11月,被告人王某某以能办理驾驶证增驾业务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某13000元。
7、2018年10月,被告人王某某以能办理驾驶证增驾业务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甲5000元。
8、2019年11月,被告人王某某以能办理驾驶证增驾业务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乙4700元。
9、2019年4月,被告人王某某以能办理驾驶证C本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乙9000元。
10、2018年9月,被告人某某以能办理驾驶证增驾业务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丙9000元。
11、2019年5月,被告人王某某以能办理驾驶证增驾业务为由,骗取被害人郭某某8000元。
12、2019年3月,被告人王某某以能办理驾驶证增驾业务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甲9500元。
13、2019年5月,被告人某某以能办理驾驶证增驾业务为由,骗取被害人乔某甲7500元。
14、2019年3月,被告人王某某以能办理驾驶证增驾业务为由,骗取被害人任某某7850元。
15、2019年5月,被告人王某某以能办理驾驶证增驾业务为由,骗取被害人毋某某11000元。
综上所述,2018年9月至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虚构自己能办理驾驶证及增驾业务的事实,先后以“打点费”等名义,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现金的方式分多次骗取被害人钱款共计1460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多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对其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遥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树栋
2020年8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于平遥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2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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