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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杏检一部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108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迎新街办*村*街*号*户,现住:本市万柏林区**小区**号楼**。2012年7月25日因犯诈骗罪被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2014年11月12日因犯诈骗罪被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于2016年3月4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10日由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3月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为满足自身消费需要,在无经济能力和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产生了租车抵押变现换钱的想法。后被告人王某某谎称其叫王某乙,以租车名义骗取被害单位山西**租赁有限公司等公司四辆汽车(价值共计1208700元),将车抵押得款后用于个人挥霍、支付租金、偿还外债,并更换手机号码与**逃避追查,失联,具体如下:

1、2019年8月4日,被告人王某某与其朋友李某某来到山西**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位于本市杏花岭区旱西关街*号底商*层西*号),以李某某为名义承租人、实际承租人王某某以担保人王某乙的名义与*甲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租**号****(价格认定为399000元),口头约定租期7天,租**。到期后,被告人王某某将上述车辆归还并提出再次续租的要求,于第二日将车辆再次租走,期间陆续支付租金共计57800元。2019年11月7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市小店区龙城大街附近将该车以15万元抵押给网上联系的抵押人员,并向*甲公司隐瞒车辆已被抵押的事实,谎称其在外地、车被其弟开走等,将赃款用于支付拖欠的24000元租金、归还外债、个人消费。查获后,赃物未追回。

2、2019年10月18日,为抵押变现,被告人王某某来到位于本市小店区西吴院附近的*甲公司分公司,向该公司租用一辆车号为晋A****别克君越汽车(价格认定为74200元),口头约定租金一天200元,未约定租期。2019年11月11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市小店区黄陵街附近将上述车辆以2万元抵押给网上联系的抵押人员,将赃款用于个人消费。案发后,赃物已被公安机关扣押。

3、2019年11月10日,为抵押变现,被告人王某某来到本市万柏林区前进路下元2小区A区向山西*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租用一辆车号为晋A****丰田陆地巡洋舰汽车(价格认定为620300元),口头约定租期7日,租**。2019年11月17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吕梁孝义市将上述车辆以23万元抵押给网上联系的抵押人员,并向*乙公司隐瞒车辆已被抵押的事实,谎称其在外地、车被其弟开去外地等,将赃款用于支付5000元租金和个人消费。查获后,赃物已追回,发还被害单位。

4、2019年11月4日,为抵押变现,被告人王某某让李某某来到本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号的太原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以李某某的名义与*丙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向该公司租用一辆车号为晋A****大众迈腾汽车(价格认定为115200元),约定租期3天,租**,同日共计支付租金等费用5900元。2019年11月6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市小店区龙车大街附近将上述车辆以2.4万元抵押给网上联系的抵押人员,让李某某续租并支付租金6000元,将赃款用于个人消费。查获后,赃物未追回。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120870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骈俏

                           检察官助理白泽华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在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刑事侦查卷宗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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