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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小检刑刑诉〔2020〕89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汉族,高中文化程度,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311988********,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岢岚县**乡**村**号,现住太原市尖草坪区**街出租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5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23日,被告人王某某租用位于太原市杏花岭区**街**号**幢**层**号(**城**栋**单元**号)房屋,租期至2020年2月22日。2019年3月25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该房屋约定不能转租的情况下,冒充房东在太原市小店区****店内与被害人郭某某签订租赁合同,将该房屋转租给郭某某并收取租金35000元(租期自2019年6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2020年3月份,被害人郭某某得知自己被骗,找到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谎称可以退21000元房租,让郭某某帮其垫付3600的房屋转租违约金给该房房东张某某,郭某某将3600元转给张某某后,王某某失去联系。被告人王某某将所得赃款全部挥霍。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家属退赔被害人郭某某246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谅解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人民币246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谷海霞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联系电话:1510346****、1351360****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笔录材料二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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