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部一刑诉〔2020〕36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85198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招远市**镇**村**号,住山东省龙口市**街道**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龙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5月中旬在微信朋友圈上发布出售电动车头盔的虚假信息,位于浙江省**市的肖某某联系被告人王某某欲购买12000个电动车头盔,双方商定好价格后肖某某通过支付宝转账方式向王某某支付5000元定金后,王某某一直未给肖某某发货,并将所得5000元挥霍一空。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6月1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等书证;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证人肖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及其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龙口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君晓
2020年11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随文移送本案侦查卷宗壹册及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