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19〕32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11997********,汉族,专科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山东省青州市**镇**村**号,2019年5月30日被青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1日、2019年10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5日,在青州市大润发超市的肯德基餐厅内,被害人胡某某让被告人王某某帮助办理贷款20000元,被告人王某某在胡某某手机上通过**贷款贷出67000元,后王某某以帮助其向**金融归还多余贷款的名义,用自己的POS机刷走胡某某银行卡内的47000元,用于个人消费,一直未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人口信息、银行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俊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中。
2.侦查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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