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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李沧检一部刑诉〔2020〕24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05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系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路**号**户,现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路**号楼**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青岛市公安分局李沧分局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某隐瞒已婚状态,通过交友软件认识刘某某,该谎称山东省“**公司”系其家族企业,公司在多地有项目。2017年1月16日至2018年3月10日期间,王某某以恋爱关系为名骗取刘某某信任后,明知自己债务缠身、无偿还能力而先后以疏通业务关系、购买车辆、投资项目等借口,自刘某某处索取钱款共计人民币1237228元。其间,刘某某曾多次自民间借贷机构借款,该偿还各项贷款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815748.18元。

1.2018年1月12日,王某某骗取刘某某信任后向刘某某表示需要购买一辆丰田霸道越野车,刘某某遂自民间借贷机构贷款并支付购车首付款人民币80000元。后因王某某不能按期偿还购车余款,购得车辆被民间借贷机构收回。

2.2018年3月15日,王某某骗取刘某某信任后,以投资火锅店、海外基金为由,诱使刘某某将其位于青岛市李沧区**路**号**号楼**单元**户的房产抵押并获取抵押款人民币1000000元,刘某某支付贷款利息及中介费后,向王某某转账人民币620000元。

3.2017年1月16日至2018年3月10日期间,王某某先后以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年前送礼、家人生病等为由自刘某某处索款,刘某某遂多次自民间借贷机构贷款,并先后向王某某提供款项共计人民币537228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共计人民币1237228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金玲

检察官助理:杨翀

2020年7月16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于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七册,共计九百一十一页;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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