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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潍高新检一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05197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山东省**国际物流园职工,户籍所在地潍坊市高新区**街道**村,住潍坊市坊子区**宿舍。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潍坊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6日被潍坊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逮捕。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3日、2020年6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3日,被害人李某乙女婿因涉嫌交通肇事被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刑事拘留,经其弟弟李某甲介绍,与被告人王某某认识。被告人王某某谎称可以找交警的熟人给其女婿办理取保候审。2018年11月28日与29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其潍坊高新区北斗地理信息产业园租用的办公室内,以需要打点关系为由,分两次骗取被害人李某乙人民币现金共计74000元,用于个人消费。

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2019)鲁0703刑初84号刑事判决书复印件、被告人王某某xxxx4农行账号明细清单、被告人户籍信息等;2.证人李某甲、梁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替人办理取保候审需要打点关系为由,骗取老年人财物,情节严重,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常兴

2020年6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所有案卷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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