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121987********,汉族,大专文化,济南市**公司职工,住济南市槐荫区**小区**室(户籍所在地济南市历城区**街道**村**号)。2010年10月25日因使用伪造身份证被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罚款1000元。因诈骗嫌疑,于2019年5月13日被济南市公安局鲍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济南市公安局鲍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鲍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12月13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2月13日公安机关再次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下半年至2018年10月,被告人王某某以能为被害人刘某甲在济南市历城区王舍人街道办事处大辛村购买便宜的回迁房为由,虚构大辛庄会计、管房子的人等身份,分别以“开心一天”、“幸福”、“情牵一生”等微信名与被害人刘某甲聊天,骗取被害人刘某甲的信任,期间以购房需交纳房款、好处费、过户费、更名费等名义,多次骗取被害人刘某甲钱款共计51.6万元,均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自行挥霍。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退赔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8万元。
2.2015年1月,被告人王某某得知被害人刘某乙欲购买房子后,谎称其可以低价买到济南市历城区王舍人街道办事处万象新天小区的房子,被害人刘某乙信以为真。2015年1月至3月,被告人王某某以缴纳购房定金及排号费的名义,让刘某乙给其转款12万元,后自行挥霍。
综上,被告人王某某诈骗作案2起,诈骗金额共计63.6万元。
2019年5月13日,被告人王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艳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方式:18954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3.证人名单1份。
4.光盘12张、U盘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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