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岱检部一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221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镇**村**组,现住济宁市任城区**路山东**集团。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2月20日被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5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5月26日被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7月14日被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1000元,与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6日被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区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2月20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办案期限两次(时间从2019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15日、从2020年2月14日至2020年2月28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时间从2019年12月13日至2020年1月13日、从2020年2月27日至2020年3月2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2日至2019年3月,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网络上虚构其系女性身份与被害人赵某某恋爱,后被告人王某某假借订婚为名,在泰安市岱岳区**镇**村骗取被害人赵某某36000元。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8月6日被山东省齐河县公安局城区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等5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指纹鉴定;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数据取证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静
检察官助理:董雪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监视居住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_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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