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日东检一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121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山东省五莲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8日被日照市公安局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日照市公安局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0日,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当前疫情期间口罩物资紧缺的现状,在没有口罩的情况下,于微信朋友圈内发布虚假消息售卖口罩,骗取被害人石某某口罩货款57300元,骗取被害人安某某口罩货款6290元,后王某某主动退还涉案赃款41100元。

2020年2月18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全部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事实证据:(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采取强制措施相关法律文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石某某、安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量刑情节证据:(1)发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2)发还清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诈骗作案,数额较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全部赃款已退赔,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红

2020年3月3日 

附:

1. 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五莲县**镇**村。

2. 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