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夏检公诉刑诉〔2019〕20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27199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夏津县**镇**村**号,住**处。因涉嫌诈骗罪,经夏津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17日被夏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夏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24日被夏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夏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19年11月14日询问了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5日至2019年4月5日,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明知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编造与游戏网站打官司、交纳诉讼费、律师费、违约金、预存款等虚假理由,骗取董某某、梁某某人民币共计19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等物证;2.被告人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银行卡转账记录等书证;3.证人王玉荣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董某某、梁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刘秀兰等人的辨认笔录;7、微信语音聊天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夏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奎芬
2019年11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
3.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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