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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乳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0211975********,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及捕前住址均为山东省乳山市**小区**号**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山东省乳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6日经本院批准被山东省乳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乳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被告人王某某以出售青岛蓝光黑钻公馆顶账房为由,采用虚构事实等手段,骗取被害人郑某某人民币23824元。案发后,赃款全部退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郑某某辨认王某某笔录;

6.视听资料:陈某某电话录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君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于山东省乳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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