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二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182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明某某**镇**街**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9日被明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由明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明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本市居民邓某甲因犯盗窃罪被明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500元。在邓某甲接受刑事处罚期间,王某某向邓某甲及其父亲邓某乙谎称认识公、检、法等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可为邓某甲找人托关系帮忙办理取保候审、监外执行、缓刑,进而以需要请客送礼、支付律师费为由,虚构事实,多次向邓某甲、邓某乙索要各种费用,共骗取邓某甲、邓某乙21.6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发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明某某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
2.证人金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邓某乙、邓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21.6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明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力丹
检察官助理:王晓丽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明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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