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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永检公诉刑诉〔2019〕193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11988********,汉族,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小学文化,个体,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4月1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永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永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2019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到永宁县望远镇望远大道某某餐厅,让被害人冯某某帮其代还信用卡,承诺给被害人冯某某1000元手续费。被害人冯某某答应后将自己一张农业银行信用卡交给被告人王某甲。被告人王某甲用自带的POS机给自己账户刷卡转入37800元,并将37800元全部充值到手机上一个名为“某某彩票”的赌博软件内进行赌博。被告人王某甲将钱全部输光后无法给被害人还钱,便谎称带被害人冯某某到银行自动柜员机取钱,伺机脱逃。次日3时许,被告人王某甲趁被害人冯某某不注意乘出租车逃离。

2.2019年1月22日8时许,被告人王某甲打电话向被害人王某乙借款,谎称当日17时许就能还款,被害人王某乙要求提供担保人,被告人王某甲让他人做了担保后,被害人王某乙通过手机给其转款30000元,被告人王某甲充值“某某彩票”手机软件全部用于赌博,无法还款,后被害人多次催要借款,被告人王某甲给被害人王某乙出具欠条并于2019年4月4日还款5000元、4月14日还款3000元,但被告人王某甲参与赌博损失巨大,无法向被害人王某乙偿还剩余款项。

3.2019年4月3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到永宁县望远镇某商业街某烤饼店,向被害人张某某提出借款20000元,称就在店内用一会就归还,并给张某某“好处费”500元。被害人张某某同意后通过微信给被告人王某甲转账20000元,被告人王某甲将这20000元全部充值到手机“某某彩票”软件内进行赌博,赢钱后给张某某还款20000元,并支付了500元“好处费”。2019年4月5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又找到被害人张某某,以同样的方法向被害人张某某借款30000元,赢钱后将30000元归还被害人张某某并给“好处费”500元。2019年4月9日16时许,王某甲再次找到被害人张某某,以同样的方法借款30000元,充值手机“某某彩票”软件输光后无法偿还。被告人王某甲碰到来烤饼店串门的被害人王某丙,又以同样的方法向被害人王某丙借款20000元,充值手机“某某彩票”软件输光后无法偿还。接着被告人王某甲又到永宁县望远镇某商业街某某超市对面水果摊,向摊主石某某借款20000元,谎称自己公司账户走流水,承诺当日17时前还款,并支付500元利息,被害人石某某答应后通过微信给其转账20000元,被告人王某甲充值手机“某某彩票”软件输光后无法偿还。接着被告人王某甲又到永宁县望远镇某小区对面某寄卖行,向店主陈某某借款50000元,谎称自己用来倒账,2小时还款,并支付2000元利息。被害人陈某某答应后,通过手机银行给被告人王某甲转账50000元,被告人王某甲全部充值手机“某某彩票”软件输光后无法偿还。

4.2019年4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到银川市兴庆区某某劳保用品店,找被害人梁某某代还20000元信用卡,被害人梁某某同意后通过微信给其转账20000元,被告人王某甲将20000元全部充值到手机“某某彩票”软件内赌博,赢钱后给被害人梁某某归还20000元并付600元“手续费”。2019年4月13日,被告人王某甲再次找到被害人梁某某,以同样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梁某某给其转账40000元充值手机“某某彩票”软件,被告人王某甲输光后无法偿还,被被害人梁某某带到派出所报案,民警让被告人王某甲给被害人梁某某出具了欠条。

5.2019年4月14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到银川市兴庆区某某燃气灶批发店,让被害人马某某帮其代还信用卡,谎称自己信用卡未带身上,让被害人先把30000元转到其银行卡里,然后其提现出来还给被害人马某某,并支付被害人马某某600元“手续费”。被害人马某某用手机银行给被告人王某甲转账30000元,被告人王某甲全部充值到手机“某某彩票”软件内赌博,赢钱后,被告人王某甲从该软件内提现30600元还给了被害人马某某。当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再次来到该燃气灶批发店找到被害人马某某,以同样的方式骗被害人马某某给起其转账30000元,被告人王某甲充值“某某彩票”软件内赌博全部输光,无力还款,被被害人马某某扭送至永宁县公安局望远镇派出所报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2.被害人冯某某、张某某、石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多次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并给好处费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从事网络赌博活动,数额巨大,尚有24.98万元无力归还被害人。被告人王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琦

2019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2.侦查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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