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嫩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嫩检一部刑诉〔2021〕1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622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嫩江市**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嫩江市**街**委**组)。2019年12月3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嫩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嫩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2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11月至12月期间,在黑龙江省嫩江市,被告人王某某以可以帮助被害人刘某某承包土地、购买种子和化肥为由,先后四次共骗取刘某某人民币1.6万元。
2019年12月29日,被告人王某某到嫩江市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证明、侦破经过、汇款收据等;
2.证人郝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嫩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洪伟
2021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案卷宗材料、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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