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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皋检二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83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江苏省句容市******。被告人王某某因盗窃,于2010年3月30日被句容市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因寻衅滋事,于2010年7月24日被句容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6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如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5月8日起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8年4月28日至2018年12月1日间,通过电话或微信等发布苗木销售信息,与被害人就苗木品种、数量和价格等达成买卖协议,收受被害人给付的定金和货款后,拒不发货并失去联系,共计作案3起,骗得人民币540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于2018年4月28日至4月30日,采用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陈某甲微信转账人民币6000元。

2、被告人王某某于2018年11月19日至11月20日,采用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陈某乙微信转账人民币38000元。

3、被告人王某某于2018年11月29日至12月1日,采用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纪某某微信转账人民币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如皋市公安局调取的收条等书证;

2.证人范某某、庄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和纪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如皋市公安局提取的电子数据等。

被害人陈某乙已追回被骗款物合计人民币12200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退出赃款人民币10000元,已发还给被害人纪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能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如皋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倪建宏

检察官助理:李先铸

2020年515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句容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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