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7日、12月23日,被告人王某某在网上谎称对外出售“地下城勇士”游戏币,并借用刘某某的微信号转账,先后骗取被害人尚某某人民币2600元,被害人司某某人民币4240元。
被告人王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其亲属代其退赔了被害人司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元,并得到司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
2.被告人王某某户籍资料;
3.被害人司某某、尚某某及证人刘某某提供的微信截图、转账记录、银行流水记录;
4.刑事和解材料;
5.证人刘某某证言;
6.被害人司某某陈述;
7.被害人尚某某陈述;
8.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
9.辨认笔录;
10.通话记录及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网络诈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王某某具有初犯、坦白、退赔、被害人谅解及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和酌定从轻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六条,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员:赵刚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6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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