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滨检一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811998********,汉族,初中,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吉林省公主岭市******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日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7日、12月23日,被告人王某某在网上谎称对外出售“地下城勇士”游戏币,并借用刘某某的微信号转账,先后骗取被害人尚某某人民币2600元,被害人司某某人民币4240元。

被告人王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其亲属代其退赔了被害人司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元,并得到司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

2.被告人王某某户籍资料;

3.被害人司某某、尚某某及证人刘某某提供的微信截图、转账记录、银行流水记录;

4.刑事和解材料;

5.证人刘某某证言;

6.被害人司某某陈述;

7.被害人尚某某陈述;

8.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

9.辨认笔录;

10.通话记录及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网络诈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王某某具有初犯、坦白、退赔、被害人谅解及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和酌定从轻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六条,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赵刚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6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