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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西检公诉刑诉〔2018〕19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2331979********,汉族,大专文化,出生地河北省邢台市,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住天津市南开区**里**。2017年12月3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11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18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薛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为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自2017年4月12日至4月2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2日17时左右,被告人王某某因急于用钱,偿还自己所欠的债务,遂编造谎言以借车为由,在本市河西区**路****北侧路边将海某某驾驶的牌照号为津N****7黑色自由客汽车骗走,当日即将该吉普汽车以人民币7万元抵押给孙某某,并将该笔钱款全部用于偿还个人欠款。后经海某某多次催要,被告人王某某以各种理由推托,后避而不见。2017年11月27日海某某到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土城派出所报案。经天津市河西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津N****7黑色吉普自由客汽车于2017年6月2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壹拾伍万伍仟元整(¥155,000.00)。

2017年12月29日,被告人王某某海某某带到土城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个人(质)抵押借款协议书、收条、银行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孙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海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户籍材料、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5.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鸿芸

代理检察员:康晨朝

2018年4月25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河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补充材料一页。

3. 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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