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和检一部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31958********,汉族,高中文化,退休人员,住本市河西区**路**区**门**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3月,被告人王某某在其本人未患偏瘫的情况下,通过他人以伪造医疗文书的方式办理了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登记。2015年、2017年,被告人王某某采用上述手段办理了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接续登记。自2013年3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王某某持医保卡多次在天津河西宜康医院、天津医科大学第二医院、天津市滨海医院等医疗机构偏瘫门特挂号、就诊、开药,将部分药品变卖牟利,累计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人民币142400.56元。
经天津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督检查所报案,公安机关于2020年6月4日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李某某等四名证人的证言;
2.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居民信息表、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登记审批表、天津市社会保险综合业务处理单、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疾病待遇资格鉴定管理办法、王某某偏瘫门特支付明细表、王某某偏瘫门特结算明细表、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回执)等书证;
3.辨认笔录及照片;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 杲
检察官助理:徐晓云
2020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52238****。
2.侦查卷二册、补充材料七页。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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