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萨检刑诉〔2020〕223号
被告人 自然概况 |
被告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1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镇**街**委**组,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小区**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2日被大庆市公安局萨尔图分局取保候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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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措施 |
取保候审 |
日期 |
2020年12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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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过程 及权利告知 |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萨尔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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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事实 |
2020年9月15日,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黑C****4号红色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从安徽省三山市**农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装运5台履带式全喂入谷物联合收割机发往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饶河县**农场。王某某驾驶车辆从安徽三山站入高速,于2020年9月19日在黑龙江龙凤站下高速时,其使用伪造的农机行驶证、农机车牌以及跨区作业证冒充运输跨区作业车辆,骗免高速公路通行费5,106元。 2020年12月12日,萨尔图分局侦查员将王某某传唤至萨尔图分局。现钱款已全部返还被害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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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清单 |
1. 书证:受案登记表、指定管辖决定书、案件来源、侦破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龙凤收费站免费明细、挂靠证明、查验信息记录表、整机调拨单、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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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证人刘某某证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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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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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认定 |
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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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情节 |
从轻 |
法定 |
自首;认罪认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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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定 |
被告人王某某已将赃款全部返还被害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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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法定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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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定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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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 |
单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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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项 |
1. 被告人王某某现在处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小区**单元**室; 2.本案卷宗一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
此 致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莹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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