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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红检一部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02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号楼**单元**号)2020年12月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大庆市公安局八百垧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6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八百垧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以购买、使用虚假的联合收割机跨区收获作业证、农机牌照、行驶证的方式,多次利用国家对运输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车辆高速公路免费通行政策,骗取通行费。

1. 2020年7月9日,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黑B****2货车从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收费站驶入高速公路,到黑龙江省黑龙江英歌站驶出,骗取通行费人民币4,545元。

2. 2020年7月19日,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黑B****2货车从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收费站驶入高速公路,到黑龙江省黑龙江英歌站驶出,骗取通行费人民币4,117元。

3. 2020年7月19日,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黑B ****2货车从黑龙江省黑龙江英歌收费站驶入高速公路,到黑龙江省黑龙江肇源站驶出,骗取通行费人民币14元。

4. 2020年8月25日,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黑B****2货车从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收费站驶入高速公路,到黑龙江省黑龙江龙凤站驶出,骗取通行费人民币4,734元。

5. 2020年9月15日,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黑B****2货车从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收费站驶入高速公路,到黑龙江省黑龙江龙凤站驶出,骗取通行费人民币4,698元。

综上,被告人王某某骗取高速公路通行费共计人民币18,108元。王某某已补缴全部过路费。

2020年12月13日,王某某经电话传唤到大庆市公安局八百垧分局接受调查,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受案登记表、侦破经过、抓获经过、《交通运输部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收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的通知》、《交通运输部关于恢复收费公路收费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运输跨区作业联合收割机车辆查验的通知》、《高速公路跨区作业联合收割机(插秧机)运输车辆预约通行业务规程》、《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价格计算说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查验信息记录表、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询、王某某违法犯罪情况报告;

2. 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王某某对黑B****2车辆的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王某某具有自首的法定量刑情节,多次诈骗、全部退赃、退赔的酌定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10个月,宣告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9,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  飞

检察官助理:刘涵兮

2020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系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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