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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城检公诉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3231986********,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古浪县**镇**村**组**号,住嘉峪关市**小区**号楼**单元**号因犯诈骗罪,于2018年11月5日,被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40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嘉峪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许睿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8年9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王某某谎称其系**集团**科科长,以帮助被害人宋某某表弟办理**公司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宋某某人民币33700元。

二、2018年9月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谎称自己是**集团**厂领导,以帮助被害人盛某某亲戚办理**公司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盛某某人民币32500元。案发前追回人民币30500元。

三、2019年2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王某某谎称自己是**集团**厂助理工程师,以帮助被害人王某乙儿子、外孙、侄子三人办理**公司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乙人民币116000元。案发前追回人民币91000元。

综上,被告人王某某诈骗作案3起,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60700元。

2019年12月17日,被告人王某某经嘉峪关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民警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银行卡交易明细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宋某某、盛某某、王某乙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盛某甲、郑某某、王某丙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青

202047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嘉峪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涉案财物随案移送法院(详见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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