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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善检一部刑诉〔2020〕997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性,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923199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现住杭州市余杭区**号**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28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1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嘉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通过抖音、快手等手机软件寻找“微商”或“代购”,并使用事先准备好的微信账号添加上述人员为好友后,以购物商品为由,采用“微商做截图”APP伪造虚假支付宝转账截图,使对方误认为已收到相应支付金额而向被告人王某某通过物流发送相应商品。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共计骗取4名被害人财物价值117000余元,另有价值54000元商品被追回或尚未发货。

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月至2月,被告人王某某采用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朱某某出售的斜挎包、衣服等物,共计价值4784元。

2、2019年9月,被告人王某某采用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谷建平出售的红色玛瑙18K玫瑰金项链一根、蒂芙尼款式18K金手镯一个、18K金手镯一个,共计价值14960元。后被告人王某某在骗取类似卡地亚款式18K金手镯(价值17500元)时被被害人谷建平发现。

3、2019年9月,被告人王某某采用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吴某某出售的“TF”香水一瓶、“菲拉格慕”皮带一根,共计价值4300元。后被告人王某某在骗取三件“冠军”卫衣、一顶帽子、一只“戴森”吹风机(共计价值5210元)时被被害人吴某某发现。 

4、2020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采用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钱某某出售的护肤品、名牌包、乳胶床垫等物,共计价值85965元,另有价值31500元的货物被被害人钱某某追回。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发还清单、谅解书、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钱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朱某某钱某某、谷建平、吴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搜查笔录及照片;

    6、手机勘验数据、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共计117000余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善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万杨

检察官助理:周倩芸

2020年11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

    2. 本起诉书所涉币种为人民币;

3.移送物品详见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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