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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外检诉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05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镇**村**屯。2019年12月6日因涉嫌诈骗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审查后,于2020年3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4月2日补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分别于2020年2月16日、同年5月2日延长审查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哈尔滨市道外区**镇**浴馆**房间内,同其朋友被害人陈某某、苏某某、张某某以推牌九等方式进行赌博的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利用事先从网上购买的仿苹果手机、耳机、扑克等赌博作弊工具,共骗取三被害人人民币9,000余元,后被被害人发现并报警,被告人王某某被赶来的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赌资;

2.书证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扣押物品清单等;

3.被害人陈某某、苏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普通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兵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道外区看守所;

2.本案全部卷宗及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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