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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二部刑诉〔2020〕80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5031988********,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经营者,住苏州市姑苏区**巷**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8月6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金某甲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某某,听取了被告人王某某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朱某某(已另案处理)得知被害人金某甲的儿子金某乙因涉嫌刑事犯罪被羁押在看守所之后,向被害人金某甲谎称可以找人托关系提前释放金某乙,获得了被害人金某甲的信任。

2019年7月6日晚,朱某某在苏州市姑苏区**饭店组织饭局,邀约被告人王某某、被害人金某甲、李某某参加。席间,朱某某谎称被告人王某某在公安、检察等政法系统颇有人脉,可以托关系帮被害人金某甲“捞人”。饭后,朱某某以此为由陆续骗得被害人金某甲人民币合计205800元。

2019年7月26日,被害人金某甲向朱某某追问进展,朱某某约被告人王某某等人至苏州市吴某某克拉公馆面谈应对之策。按照两人的事先约定,朱某某联系被害人金某甲后,由被害人金某甲直接给被告人王某某打电话。在通话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谎称“法院有个放人的名额,金某乙很快就会释放”,并以此为由配合朱某某陆续骗得被害人金某甲人民币11万元。

综上,被告人王某某伙同朱某某编造谎言欺骗被害人金某甲,帮助朱某某骗得人民币合计1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聊天记录、短信息、转账截图、微信和银行账户交易记录、通话记录及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金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视听资料:电话录音。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某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郑毅

2020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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