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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扶检一部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41966********,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扶余市,住****家属楼,因涉嫌诈骗罪,经扶余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6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扶余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4月16日,因被告人王某某开发**家属楼时欠王某某的工程款,便将其开发的**厢房**楼**栋**单元**室以14.7万元的价格抵给王某某,并签订了商品房屋买卖合同。2018年3月22日,王某某迫于债主马某某的压力,王某某对马某某谎称自己其以销售给王某某的楼房是自己的,通过马某某和**中介将已抵给王某某的楼房以13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张某某,也签订了商品房屋销售合同。所得欠款被王某某偿还债务及花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提取笔录,商品房销售合同,借据,到案经过,谅解协议等;2.证人孟某甲、孟某乙、马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录像,通话录音。

被告人王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将抵顶的楼房又销售给他人,与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骗取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扶余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海山

                                  2020年5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居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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