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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西检刑检刑诉〔2021〕1号 

被告人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03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现住址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诈骗罪,经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14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24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利用从四平市众帮汽车租赁公司租借的宝来汽车谎称是其朋友的汽车,用此车抵押向张某某借款48000元。案发后王某某前妻李某某向张某某支付押车款5万元整,张某某对王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谅解书、收条、租赁合同书、情况说明等;

2.证人李某某、王某甲等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于洪涛

检察官助理:张  漪

(院印)

2021年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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