右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右检一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281988********,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临高县**镇**村**号,现住该村。2020年5月2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右玉县公安局指定朔州公安监管医院监视居住,同年6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右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10日经我院批准被右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朔城区看守所。
本案由山西省右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 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被害人杨某某在网上注册了“靖鑫金融”贷款平台账号申请贷款,后被客服以被害人贷款收款账户输入错误需进行解冻、验证银行账号为由诈骗现金。被害人给户名吕某某(账号62309435900********)转账一次3000元,给户名贾某某(账号62305212200********)转账一次6000元,给户名丁某某(账号62170005900********)转账一次18000元;给户名颜某某(账号622202314050********)转账一次18000元;给户名杜某某(账号62284810289********)转账一次13000元。转入吕某某账号的3000元,被告人王某某在海南海口市龙华区海垦路中国邮政储蓄ATM机取现,王某某扣除自己的百分之三,剩余的钱交给上线。
2020年4月19日,被害人秦某某在网上注册了“豆豆钱”贷款平台账号申请贷款,后被客服以贷款需缴纳保证金和走流水为由诈骗现金。被害人给户名吕某某(账号62309435900********)转账七次,共计15500元;给户名黄某某(账号62179960200********)转账一次3000元;给户名王某某(账号62305800002********)转账一次3000元。转入吕某某账号的15500元,被告人王某某在海南临高多文镇中国邮政储蓄ATM机和海南农商银行ATM机上取现,王某某扣除自己的百分之三,剩余的钱交给上线。
2020年4月23日,被害人宋某某被自称是360借条客服人员通过电话诈骗的方式,以办理贷款需交保证金为由,诈骗15000元。 被害人给户名吕某某(账号62309435900********)转账两次,每次3000元,共计6000元;给户名兰某某(账号62303611081********)转账两次,一次3000元、一次6000元,共计9000元。转入吕某某账号的6000元,被告人王某某在海南临高多文镇中国邮政储蓄ATM机和海南农商银行ATM机上取现,王某某扣除自己的百分之三,剩余的钱交给上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指认、搜查笔录;7.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而积极帮助取现,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伙同他人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右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晓东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朔州市朔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4.涉案款物随案移送;
5.《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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