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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路检一部刑诉〔2020〕1311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1004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镇**村**区**号。2015年因贩卖毒品罪被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于2015年12月24日释放;2019年4月因盗窃被路桥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现因本案于2019年5月16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20年4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底,被告人王某甲以做废铜生意为名,在路桥区**镇**村与金某某谈好以2.9万元一吨的价格购买金某某的废铜料,后王某甲又带领王某乙到金某某处看铜料,王某某实地看铜料后报价2.9万元一吨愿意购买,2019年5月11日,被告人王某甲联系金某某、王某乙促成现款买卖3吨铜料共计8.7万元的交易,金某某将3吨铜料交付王某乙,王某乙将全部货款转给被告人王某甲,被告人王某甲共支付6.7万元给金某某,余2万元货款未支付而失去联系,致使金某某损失2万元货款。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家属已退回被害人金某某价值2万元的铜料,并取得金某某的谅解。

2019年5月16日,被告人王某甲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接受证据材料、手机截图及过磅单、微信截图、谅解书、账户明细对账单、情况说明、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罪犯档案资料、前科判决书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王某乙、张某某、杨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金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贤卫

2020年91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送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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