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71986********,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保定市博某某**镇**村人,群众,农民。2017年7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博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8月15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博某某看守所。
本案由博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7年11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12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月2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2月2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6年10月份开始,被告人王某某虚构刷信用卡能赚钱的事实,以高利回报为诱饵,多次骗取谢某某、陈某某、张某某、米某某等人钱财,并多次以后次诈骗钱财归还前次诈骗钱财,诈骗金额达100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博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俊丽
2018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博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