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二部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021989********,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出生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路**号**单元**室,现住北京市通州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经该局决定,于同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2月10日至12日间,在得知被害人张某某求购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医疗物资后,主动联系张某某并谎称其有额温枪、医用防护服现货货源,诱骗被害人张某某在北京市东城区新中西街8号附近等地向其个人账户转账11次,骗取钱款共计人民币249640元,并全部用于归还个人赌债。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2月14日被被害人张某某扭送至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东直门派出所。涉案赃款已于案发后全额退赔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等;2.书证:涉案账户交易明细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证人证言:证人卜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北京信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7.其它证据: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犯罪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本页无正文)
检 察 官:宋志虹
检 察 官:汪珮琳
检察官助理:邱 波
2020年3月2日
附:
1. 被告人王云龙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随案移送。
3. 换押证随案移送。
4. 认罪认罚告知书及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随案移送。
5.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