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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昆区人民检察院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诉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61996********,土家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捕前住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乡**村**组,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共党员。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2月9日被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无前科劣迹。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10月,被告人王某某以出售大量低价电影卷为由,诈骗被害人罗某某7500元;

2、2018年5月,被告人王某某以出售大量低价电影券为由,诈骗被害人周某53384元;

3.2019年8月,被告人王某某通过网络交友,以维修车辆为由,诈骗被害人邱某某4594元;

被告人王某某涉案金额共计65478元,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已退还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邱某某、罗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王某某案发时已达到诈骗罪的刑事责任年龄;

2、书证银行交易明细、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屏、淘宝订单、通话单、微信QQ聊天记录截屏,证实被告人诈骗被害人的事实;

3、书证认罪认罚具结书,证实被告人认罪认罚情况;

4、被害人陈述,证实被害人周某、罗某某被王某某通过网络以购买电影卡、券名义诈骗,被害人邱某某被王某某以交友名义诈骗的事实经过;

5、被告人供述,证实被告人王某某以出售低价电影券对周某、罗某某,以网络交友的名义对邱某某实施诈骗的事实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产,犯罪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勇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昆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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