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东区检一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111995********,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路**号**单元**号,住内江市东兴区**路**号**栋**单元**楼**号。2020年3月12日,因本案被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底,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N95口罩稀缺之机,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了其可以提供N95口罩的消息。2020年2月3日至2月5日,王某某明知自己失去N95口罩货源的情况下,仍谎称自己能够代买到N95口罩,在微信上前后8次收取了被害人陈某某支付的口罩款共计8120元,分2次收取了付某某支付的口罩款770元。赃款均已挥霍。
2020年3月11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其家中被抓获。同年3月12日,王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损失,获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被害人陈某某、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提取笔录;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微信朋友圈散布虚假信息,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王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损失,获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源
检察官助理:夏威
2020年7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页材料11页,《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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