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35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现居住在**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会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会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在2017年06月至2018年01月期间承包了**镇**村村民文化广场建设项目和环境整治工程项目,王某某在工程验收时采用虚报、多报工程项目骗取国家工程建设资金。其中在**村村民文化广场建设项目上采用虚报、多报工程项目骗取国家工程资金83925.72元;在脱贫攻坚环境整治工程项目上采用虚报、多报工程项目骗取国家工程资金63133.59元,累计骗取国家工程资金147059.31元。案发后,王某某退清了全部赃款,并自行至**派出所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工程审计报告、验收明细表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国家工程建设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具有自首,退赃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华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会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