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诉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8221994********,哈尼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捕前住西双版纳州景洪市**巷**号**栋**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6日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双江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日被告人王某某通过“快手社交”软件认识李某某,并通过双方互留电话号码加为微信好友的方式取得信任,在收到李某某寄出的样品茶之后,商定以9840元的价格向李某某购买60公斤茶叶。10月10日李某某将茶叶通过中通快递寄给王某某,王某某收货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抱有别人不知道其真实身份、无法查到自己的侥幸心理,于10月14日拉黑李某某的电话和微信,逃避货款。经认定,王某某骗取的茶叶价格为9996元。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10月23日被景洪市公安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王某某骗取的茶叶照片共五张;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十七份书证;
3.证人马某某、白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清点、抽样笔录、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王某某光盘六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江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洪兵
2020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王某某羁押于双江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光盘六张;
4.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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