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1〕10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51982********,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浙江省瑞安市**街道**花园*幢*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4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2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9月27日,被告人王某某使用微信名为“某某贸易S”冒充外贸公司向被害人赵某某谎称需要订购一批仪表盘蜡,后被害人赵某某向微信名为“义乌某某防绣油”下订单采购仪表盘蜡并支付订金人民币9000元,经查,微信 “义乌某某防绣油”系被告人王某某本人所使用。至9月30日交货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仍未将货物交与赵某某,并将该订金用于偿还赌博债务。现被告人王某某家属已将9000元退还给被害人赵某某。
2、2020年10月9日至10月26日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在没有货源的情况下,虚构以清理库存为名,向被害人陈某某销售一批喷漆和泡沫清洁剂,骗取被害人陈某某货款共计28400元人民币,并将该货款用于赌博以及个人挥霍。现被告人王某某家属已将28400元退还给被害人陈某某。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12月4日在义乌市**街道**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屏、转账记录、收条、谅解书、户籍资料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赵某某的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范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菲
(院印)
2021年1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0册(无实体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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