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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牟检一部刑诉〔2019〕67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21990********,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郑**港**区**办事处**村**号。因犯诈骗罪,于2019年6月4日被**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8月22日从**市监狱解回羁押于中牟县看守所。

本案由中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2日,被告人张某某与孙某某(已被判决)等人预谋后,由被告人张某某伪造孙某某分期购买的车牌号为豫A*****白色大众宝来轿车车辆登记证书,之后二人在**航空港**区**顶**区门口,以车辆抵押借款的方式骗取被害人盛某某的信任,将该车和伪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交给被害人盛某某,骗取被害人盛某某人民币50000元。

案发前,孙某某通过微信支付分五次偿还被害人盛某某人民币2650元;2019年3月20日通过转账偿还被害人盛某某人民币1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供述;2、被害人盛某某陈述;3、证人孙某某、陈某某、宋某某等证言;4、书证若干。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上述犯罪没有被判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郝会峰

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押于中牟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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