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驿检一部刑诉〔2020〕29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9195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正阳县**镇**村**楼,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路**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8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西园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1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西园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西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8月27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9日夏某某(胡某甲的母亲)通过电话联系告知被告人王某某胡某乙(胡某甲的父亲)因涉嫌犯罪被逮捕了,被告人王某某虚构其认识的一个朋友(吴某某)的一个儿子是河南省公安厅厅长,另一个儿子是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风派出所所长的事实,并声称花费10万元通过吴某某可以把胡某乙从派出所“捞出来”。2020年3月10日20时许,被害人胡某甲与夏某某一起到王某某位于驻马店市驿城区**路**巷的租房家中,将10万元现金交给王某某,后被害人胡某甲发现被骗后向王某某索要10万元,被告人王某某以把钱交给办事的吴某某,并以事情正在办理不能退还为由,拒不退还。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被公安机关查扣赃款七万元,该七万元已返还被害人胡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发还清单等;2.证人夏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 搜查、辨认、提取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瑞
2020年8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的名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