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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西检公诉刑诉〔2015〕373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3031979********,汉族,中专文化,系鞍山市铁东区旧堡街道四方台社区社区助理(合同制),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路**楼**单元**层**号,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镇**街。因诈骗嫌疑,于2015年4月24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5月6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5年9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5年11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5年8月2日、2015年10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系社区合同制工作人员,其在明知自身没有办理事业编制工作的能力、没有经营鸡蛋买卖生意的情况下,先后以“办理事业编制工作”、“办理鞍钢矿山公司正式工人工作”、“合伙做鸡蛋买卖生意”、“办理养老保险、病退”以及“购买扶贫保障房”等名义多次诈骗多名被害人钱某某。

一、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刘某甲系亲属关系,被告人王某某以为被害人刘某甲的女儿办事业编制工作的名义骗取被害人信任后,诈骗被害人刘某甲钱某某。

2012年7-8月间,被告人王某某谎称其能够在铁东区政法委书记的帮助下给被害人女儿办理事业编制的工作,以此骗取被害人人民币35万元,而后被告人王某某伪造了一张盖有伪造的“鞍山市千山区民政局”公章的面值为30万元的收据交给被害人,同时以“办工龄”为名骗取被害人人民币3万元。骗得款项被被告人王某某个人挥霍。

2012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对被害人刘某甲谎称“办工作的钱不够”,于2012年12月7日通过银行卡转账的方式骗取被害人人民币33万元,而后再次开具盖一张盖有伪造的“鞍山市千山区民政局”公章的面值为20万元的收据交给被害人。骗得款项被被告人王某某个人挥霍。

2013年8月间,被告人王某某对被害人谎称“先暂时在此工作,而后再调动”,安排被害人女儿到鞍山市铁东区大孤山某环卫所“上班”,并由被告人王某某个人出资以该环卫所的名义按月向被害人女儿“工资卡”里存入“工资”,存入金额标准与正式事业编制人员工资标准相仿,以此蒙骗被害人。

2013年底至2014年年初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以帮被害人购买旧堡地区“扶贫房”为名骗取被害人额度为人民币5万元的信用卡一张,而后被告人王某某持该卡用于个人消费,截止目前该卡欠款人民币6万余元。

被告人王某某编造虚假事实从被害人刘某甲处骗得财物总价值约合人民币77万元。

二、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安某某系朋友关系,被告人王某某以为被害人哥哥及被害人哥哥的朋友办理鞍钢正式工人的名义骗取被害人信任后诈骗钱某某。

2014年6月间,被告人王某某以为被害人安某某的哥哥张某某办鞍钢正式工人的名义在鞍山市铁东区山南π咖啡厅内,骗取被害人人民币5万元;

2014年9月间,被告人王某某以为被害人安某某的哥哥的朋友丁某某办鞍钢正式工人的名义,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鞍山分行中华路支行门前,骗取被害人丁某某人民币5万元。

事后被告人王某某向被害人承诺办鞍钢正式工人工作的事将在2014年年底前办妥,在逾期未办成的情况下,被害人表示“工作不办了”并向被告人王某某索要钱款,被告人王某某明确告知被害人该钱款被其个人挥霍。

三、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徐某某系朋友关系,被告人王某某以为被害人儿子办理事业编制工作的名义骗得被害人信任后,诈骗被害人钱某某。

2010年7月12日,被告人王某某以该名义,在鞍山市铁东区对炉管内海丰酒店内,骗取被害人徐某某人民币15万元,2010年8月19日,被告人王某某“以办工作钱不够”为名,在鞍山市铁东区中华南路对炉交通岗附近的中国工商银行内,再次骗取被害人人民币5万元,并承诺工作的事将于2010年年底前办妥。在逾期未办成的情况下,被害人在2010年至2014年间多次联系被告人王某某询问事情进展,均被被告人王某某以“中央工作组巡视”、“手续未办妥”、“编制已封暂时进不去”等理由搪塞推拖,所骗得钱款共计人民币20万元被被告人王某某个人挥霍。

四、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史某某的女儿系朋友关系,其通过被害人女儿结识被害人后骗得被害人母女三人信任,以“合伙做鸡蛋买卖生意”、为被害人女儿及朋友的儿子“办事业编制工作”等名义诈骗被害人钱某某。

2014年1月间,被告人王某某谎称其与他人合伙做鸡蛋买卖生意,利诱被害人史某某入伙共同经营,以此方式在被害人家中分两次骗取被害人史某某人民币共计27万元。

2014年4月1日,被告人王某某持他人的“鸡蛋买卖协议书”、“营业执照”等复印件深度哄骗被害人史某某,使被害人史某某对“鸡蛋买卖生意”一事深信不疑,为进一步骗得更多钱某某做准备。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4年5月13日、18日以“资金不够”为名分别在被害人史某某家中骗取被害人史某某人民币3万元、3.5万元;于2014年7月17日以“该生意急需用钱”为名骗取被害人史某某人民币25万元;于2015年2月25日以同样名义骗取被害人史某某人民币17.57万元;而后于2015年2月5日骗取被害人史某某人民币12.6万元、于2015年2月13日分三笔骗取被害人史某某人民币2.1万元、1.25万元及3.8万元。

2015年3月11日,被告人王某某以“透支卡还不上了”为名骗取被害人史某某人民币5万元。

2015年4月15日,被告人王某某以“鸡蛋款暂时抽不出来,透支卡急需还钱”为名骗取被害人史某某人民币11万元。

2012年5月间,被告人王某某以为被害人史某某两个女儿办“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为名骗取被害人史某某人民币7万元,而后其又谎称能够办理事业编制工作,哄骗被害人史某某在已付7万元基础上加钱改为女儿办工作,以此名义另骗取被害人史某某人民币6万元。此后不久,被告人王某某谎称能为被害人史某某的朋友李雅珍的儿子办成“公安局事业编制”工作,在被害人朋友李雅珍将钱款交予被害人史某某的前提下,骗得被害人史某某的信任后,骗取人民币12万元,而后又以改为被害人史某某女儿办理“全额事业编制工作”为名从被害人史某某家中骗得人民币5万元。事后,被告人王某某将两张均盖有伪造的“鞍山市千山区民政局”公章的“录用通知单”交予被害人,以此蒙骗被害人。

2013年11月间,被告人王某某谎称“上面查的严”,拖延被害人史某某女儿前往单位报到,以此掩盖事实真相继续蒙骗被害人,并以“去工作需要出赞助费”为名骗取被害人史某某人民币20万元,而后将伪造的收据交予被害人,以此蒙骗被害人。

2014年8月间,被害人史某某的朋友李雅珍见给自己儿子办工作一事仍无结果,向史某某询问情况,被告人王某某在多次被被害人史某某催促讨要钱款的情况下,以“一卡一折”的方式在中国邮政银行卡户并存入人民币12万元,而后用该卡将钱款取出,将该显示余额为12万元的存折交予被害人史某某,并加以言语哄骗和威胁,以此来蒙骗被害人。

2014年1月间,被告人王某某以帮被害人史某某购买旧堡地区“扶贫房”为名骗取被害人史某某人民币6万元。

被告人王某某编造虚假事实从被害人史某某处骗得财物总价值约合人民币167.82万元。

五、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刘某乙的男朋友李某乙系朋友关系,通过李某乙结识了被害人刘某乙,通过与李某乙的接触获取李及被害人的信任,以为被害人刘某乙办理交通局事业编制工作为名骗取被害人钱某某。

2015年1月间,被告人王某某谎称其能够通过关系为被害人刘某乙办理交通局事业编制的工作,以此骗取被害人刘某乙人民币共计12万元。

六、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魏某某系朋友关系,其在骗得被害人魏某某信任后以为被害人魏某某的母亲办理保险、为******病退的名义骗取被害人魏某某钱财。

2013年5月间,被告人王某某谎称能够为被害人魏某某的母亲办理养老保险、为******病退,骗得被害人信任,而后于2013年11月至2014年1月间分多次在被害人住所**.8万元。

2014年2月间,被告人王某某以为被害人魏某某的父亲“办理病退钱不够”为名骗取被害人魏某某人民币4000元。

2014年8月间,被害人魏某某见事情仍未办妥,遂向被告人王某某讨要钱款,被告人王某某推拖搪塞,至2015年1月间,在被害人魏某某的催讨下,被告人王某某分两次返还被害人魏某某人民币共计3.8万元,而后在被害人魏某某的继续催讨下,被告人王某某向被害人魏某某明确告知办保险、办病退的钱被其个人用了,其会将钱款陆续返还。

被告人王某某编造虚假事实从被害人魏晓露处骗得财物总价值约合人民币7.4万元。

综上,被告人王某某编造虚假事实从上述被害人处骗得财物总价值约合人民币294.2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收款收据、鞍山市千山区民政局出具的情况说明、银行卡交易明细、信用卡交易明细、扣押、发还清单、收条、欠条、银行取款凭条等;2.证人刘某丙、韩某某、吴某某、李某某、栗某某、张某某、丁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甲、安某某、徐某某、史某某、刘某乙、魏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曹砾月
检  察  员:  刘  梦

2015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鞍山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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