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诉〔2019〕47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湖南省隆回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32622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隆回县**镇**路**号。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9月20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隆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底,被告人王某某在邵阳市花钱请人伪造了一份建设单位为“**水泥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邵阳市***”,其本人是施工单位代表的工程施工合同,虚构一千三百余万元的工程量。2011年3月开始,王某某向被害人马某某、罗某某、易某某出示虚假工程施工合同,骗取马某某、罗某某、易某某的信任,与罗某某、马某某、易某某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后于2011年6月27日、7月16日两次以要送礼才能最终得到工程为由骗走三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4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其家属退还了人民币14万元给被害人马某某、罗某某、易某某,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工程承包合同、砌围墙工程合同书、工程施工补充协议、借条、到案说明、领条、谅解书、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邓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马某某、罗某某、易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国富
2019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隆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邓某某。
4.被害人:马某某,男,1956年出生,住隆回县桃洪镇。
罗某某,男,1963年出生,住隆回县桃洪镇。
易某某,男,住隆回县桃洪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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